年末时段,个别企业为压缩成本、追赶工期,铤而走险非法倾倒废水废渣等环境违法现象有所抬头。为严厉震慑此类行为,维护辖区生态安全,现通报一起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件,望各生产经营单位深刻警醒、守法经营。
【基本案情】2025年年初,张槎街道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水利部门反映,辖区内某河涌上有大量油污,疑似存在非法倾倒污染物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溯源排查,并在附近某园区下水管道内发现有相似污染物残留。通过调取园区视频监控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最终锁定了实施污染物排放的井口及涉事车辆,案情系一起非法倾倒废水的案件。
【查处情况】经查,涉案人员李某使用槽罐车辆非法倾倒废水两车(约16.948吨)于某园区内井口。经鉴定,通过该井口排放至下水管道最终流入河涌的废水含有油污,属于危险废物,已对周边水环境造成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态废料”及第一百二十五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该行为已涉嫌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经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已由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因污染自然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七千元予以追缴。
近期,张槎街道生态环境部门已对委托李某转移运输污染物的涉事企业,依法予以行政立案。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正在同步开展。
本案中,涉案人员及企业试图通过“偷排偷倒”规避环保责任,最终付出刑事追责、经济赔偿等多重沉重代价。现结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明确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红线与违法后果如下:
行政责任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工业固态废料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可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关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利用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至停业关闭。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刑事责任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对环境造成污染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构成“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层面: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主体须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等赔偿相应的责任。年末警示:紧绷环保之弦,履行主体责任
请各类企业以本案为鉴,始终绷紧环保之弦,自觉守法经营、绿色发展。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热情参加生态环境监督,如发现非法倾倒废水废渣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环保举报热线进行反映,共同守护美好的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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